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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统称“两条例一决定”)的执法检查,是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议题。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这次执法检查由我担任组长,其他副主任和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60余人组成。5月份以来,我们带领7个执法检查小组赴城六区和通州区,深入街巷胡同、居民小区、交通路口、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共享单车停放点、快递外卖集散点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召开了8次座谈会,听取了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16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了“两条例一决定”执法检查,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我们委托第三方开展了“两条例一决定”实施情况调查,向市人大代表发放了“执法检查记录单”,为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两条例一决定”实施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规,认真推进法规落实,法规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停车条例”自去年5月1日施行以来,“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要求得到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本市道路停车改革和电子收费工作有序推进。(“停车条例”第36至42条)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纳入区级财政,基本杜绝了乱收费、黑收费和议价现象,消除了社会对“路边停车费去哪了”的疑问,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路段不规范停车现象大幅减少,缓堵效果明显。城六区和通州区施划道路停车位4万余个,自今年1月1日实施道路停车改革至7月中旬,在新施划的道路停车位停放过的车辆达到271万辆,累计服务车次1261万次,产生计费订单618万单,金额实缴率71%。核心区胡同停车治理工作实现突破。(“停车条例”第18、30条)按照“一街一策,一巷一方案”原则,采取了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推进胡同停车治理,王府井、南锣鼓巷周边等26条胡同实现了不停车,胡同交通秩序得到了明显提升。居住停车区域认证工作取得进展。(“停车条例”第31条)城六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街道、社区开展了居住停车区域认证工作,为符合条件的2.96万辆车办理了居住认证。

  “非机动车条例”和“决定”自去年11月1日施行以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非机动车条例”第6、7、8条)实施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集中发布3批产品目录,涉及187家企业506款车型,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和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政策稳步实施。(“非机动车条例”第10、11、12、13条)截止4月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标识229.6万副,目前全市共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45.7万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成效初显,停放秩序有所改善。(“非机动车条例”第19、20条)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从2017年高峰时的235万辆,调减至2018年底的191万辆,施划车辆停放区和禁停区共1.9万余处。电子围栏技术应用得到推广,已建成近4000处停放区电子围栏、107处禁停区电子围栏和482处蓝牙监测点。快递车辆实行了标识、编码、投保、技术要求和人员培训“五统一”管理(“决定”第6条)。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整治工作持续推进。(“非机动车条例”第27、28、29、33条)以城六区为重点,突出示范路口引领,在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早晚高峰时段,对重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非机动车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现场处罚各类非机动车、行人违法47.2万起,同比提升1.1倍。

  总体上看,“两条例一决定”实施虽然时间不长,但在核心区胡同停车治理、道路停车改革、非机动车销售管理及登记上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等方面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执法检查组对法规出台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充分肯定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资源挖潜不充分,停车泊位利用率低

  “停车条例”第13条规定“本市推进单位或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第15条、第16条对闲置场所、地下空间资源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做出了规定。第33条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当前还存在停车资源的盘活利用不够充分,社会单位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泊位没有得到有效共享利用等问题。有的地下停车设施收费较高、引导利用不够,甚至出现了闲置和挪作他用的现象。第三方调查显示,八成以上受访人认可和期待公共建筑停车位共享。东城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社会单位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泊位夜间空置率在60%以上,停车泊位错时共享仍有较大潜力可挖。

  (二)违法停车现象时有发生,常态化管理不到位

  “停车条例”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第20条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备案收费等做了明确要求。第26条规定“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第40条规定“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当前,医院、学校周边等停车秩序亟待治理,重点路段违法停车、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被非法占用、临街商户占用公共用地施划停车位以及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私圈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现象,执法力度和覆盖面还不够,未能形成持续性的执法震慑。

  (三)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缺乏有效监管

  “决定”第2条、第15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这类车辆(含老年代步车等)因大多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本市已禁止销售。目前,群众中仍有大量已购车辆在用,物流寄递企业和部分单位也在使用,既没有按机动车实行牌证管理,也没有对驾驶员实行资质管理,违反通行秩序的现象比较普遍,易发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四)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规范管理不到位

  “决定”第6条规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行业用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落实行业用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用车规范管理还不到位。一些企业还在大量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驾驶人闯红灯、超速、逆行、不主动避让行人等违反通行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入、使用和管理还不够科学

  “非机动车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当前,有的经营企业还存在不能及时退还押金情况,有的运维管理投入不足,对于损坏、废弃车辆,没有做到及时回收清理,还存在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现象。在一些居民小区、公交地铁站周边停放区域设置不足,一些使用人缺乏遵规守约意识,乱停乱弃车辆,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认为,“两条例一决定”法规调整的虽然只是城市交通领域的部分环节,却是当前城市交通治理的难点、市民关注的热点和影响出行秩序的矛盾集中点。要以实施“两条例一决定”为抓手,坚持不懈地依法破解交通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痼疾顽症,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的“大城市病”,营造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加快完善法规配套规定和标准

  目前,“停车条例”明确要求制定12项配套制度规定,已经出台9项。2019年9月底前,要出台发布“停车设施有偿向社会开放办法”(“停车条例”第13条),进一步盘活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出台发布“公共建筑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停车条例”第11条),缓解路侧停车压力、保障路面通行能力。要在2020年出台发布“停车信用机制实施办法”(“停车条例”第8条),尽快构建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涉及“非机动车条例”和“决定”的配套制度办法共4项,已经出台3项。2019年10月底前,要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需求制定出台“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管理办法”(“决定”第6条),既要有利于保障民生,又要推进行业规范与交通法规相衔接相配套。

  以上配套具体规定,如不能按时制定发布的,市政府应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二)严格法规实施规范交通秩序

  明示禁停区域、禁停路段和禁停时段,采取联动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违停车辆要及时清拖,提高违停成本。对同一车辆同一地点多次违停的,要纳入停车信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消除停车乱象。

  非机动车违法面广量大,要加强早晚高峰时段和对闯红灯、逆行、未申领临时标识上路等多发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执法,以执法促守法。快递、外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意识,督促行业所属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要努力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题,切实提高党建引领下的基层自治水平,用好“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居住小区内停车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停车社会治理格局。

  要充分盘活资源,加强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设置夜间周边路段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依法对擅自更改停车设施用途和非法经营停车场行为进行查处惩治。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试行以容积率奖励或土地价款减免等方式,鼓励开发主体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多建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要大力整治医院、学校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合理调控内部职工和就诊停车泊位供给,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设置即停即走泊位或挖潜协调学校内部、周边单位等临时停靠通道,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

  要统筹研究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有序推进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等)问题的治理。

  (四)进一步强化法规实施的科技支撑

  依托本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统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和覆盖,整合探头资源,提高对违章行为的非现场处罚力度,提升区域交通治理成效。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据网络监控监管,科学运维调度,维护通行秩序。加快解决高位电子眼的“老花眼”和“色盲”问题,进一步提高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精准度,优化用户停车引导和付费体验,加大逃费追缴和联合惩戒力度。

  以上报告,请审议。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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