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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

关于印发《余杭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余杭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余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余杭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杭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余杭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28日


  余车改〔2018〕1号文件附件1

  余杭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车改办〔2017〕6号)、《杭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车改〔2018〕1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省、市车改精神和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一步节约成本、提高效能,将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一般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进行保障,实现全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高效、费用节约、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改革节支。各参改单位要牢牢坚守改革节支底线,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不因改革而增加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各级财政原则上不增加相应预算安排。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
  
  3.坚持公车公用,公务保障。严格公车使用纪律,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改革后保留车辆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用途。积极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交通保障机制,完善单位租车用车相关制度,确保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影响。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改革推进作用,强化主管责任,确保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平稳顺利完成。

  二、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有关单位(含国有企业)所属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国企车改有关规定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障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事业人员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参照行政机关车贴区域范围)的一般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的保障方式。

  1.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根据改革前交通费支出、取消车辆数量、保留车辆运行成本等情况确定。改革后,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等相关支出原则上从本单位车改节约资金中解决,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与单位规模变化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2.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负责人一律不保留相对固定工作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和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参改单位按需从严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原则上非必需的业务用车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业务用车必须明确用途范围并加强监管。公车改革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新增和更新车辆。

  (二)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单位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责任主体,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推进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合法权益,不得简单推向社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政策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6〕64号)中的《杭州市余杭区公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执行。区人力社保局要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参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三)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事业单位核定取消的车辆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收缴、统一规范处置。区财政局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涉改车辆在办理国资核销手续后,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车辆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拟公开拍卖的公车进行统一集中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拍卖,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车改工作的统一领导;区车改办要加强指导协调,明确改革任务,落实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各主管部门要统一部署和认真组织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做好本单位车改工作。
  
  (二)严格报批程序
  
  区直属事业单位本级的车改方案由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主管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车改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医院的车改方案由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摸底、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批后实施。
  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车改方案批复报区车改办、经区车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复核后,发文实施。

  《实施意见》印发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数量及用途和改革节支等情况,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车辆管理

  各参改事业单位应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需实施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并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抓好统筹衔接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抓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区财政局要尽快制定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平稳过渡。

  (五)严肃纪律要求

  各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参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30号)文件相关要求规范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固定工作用车,公车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
  区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依纪查处违反车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审计局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公务交通费用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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