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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

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来源:河北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8〕42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理顺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后公务用车编制,做好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印发了《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原则》(冀事管〔2019〕70号)。主要内容如下。

  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8〕4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省直各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改变级次或人员编制调整时,可提出重新核定车辆编制申请,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依据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职能,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条省直机关的厅级干部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业务专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调研接待用车、行政执法车以及其他车辆的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定。省直车辆编制总数不得突破2015年河北省公务用车改革时报中央车改办备案的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数。

  第五条省级领导公务用车编制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领取交通补贴或实物保障用车。领取交通补贴的,不再核定实物保障用车编制;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按照1人1辆的原则核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机要通信、应急等定向化保障用车核定原则:

  (一)省直各部门凡是只有1辆公务用车的,则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不分开,核定为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编制。省直各部门凡是超过2辆(含)公务用车的,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分开,核定1辆车为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其他核定为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二)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5辆的标准依人员编制数核定,具体为:人员编制50人(含)以下的,核定1-2辆;人员编制51人至80人(含)的,核定2-3辆;人员编制81人至120人(含)的,核定3-4辆;人员编制121人至200人(含)的,核定4-5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核定5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原则上可各保留8-12辆。

  第八条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根据公车改革及中央、我省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相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调研接待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驻京办、省外办等有接待调研职责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调研、接待用车编制。

  第十条其他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省直各部门因院落洒扫、工具拉运等工作需要使用皮卡车、货车等敞式车辆,且车改时已经保留并核定了其他车辆编制的,可保留其他用车编制;车改时未核定其他车辆编制的,不再核定。

  第十一条省直各部门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的标准核定,原则上总数不超过8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车核定原则:

  17个执法执勤部门(涉及我省的11个)之外的,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按行政执法车编制核定。车改中已核定行政执法车的部门,原则上按现编制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其他核定原则:

  (一)省直单位在两个以上地点办公(相距5公里之外)、已配1辆机要通信用车且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的,在原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增加1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

  (二)“三定”规定中有应急职能且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的省直单位,在原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增加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三)对于此次机构改革中多部门合并编制、人数较多且因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的省直部门,可在统筹掌握省直机关编制总数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四)因工作特殊情况提出增编申请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予以核定。

  第十四条本原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原则不一致的,以本原则为准。第十五条本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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