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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浙江: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二轮电动自行车。

  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核发号牌并按规定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设立的临时集中上牌点申请办理车辆登记(集中登记阶段结束后,具体上牌登记点另行公布)。其中,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市经信局应当加强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2018年8月1日起,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不予登记。

  五、2018年8月1日起,预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在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内,未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

  六、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均免收牌证工本费及防盗芯片费用。

  七、电动自行车保险的办理内容和理赔办法。电动自行车保险费用50元/年,在电动车被盗无法追回、行驶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具体赔付金额、限额、免赔条件等请仔细阅读相关的保险方案与条款说明。

  八、2018年8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九、《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如修订,已取得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给予更换正式号牌。

  十、具体办理登记点:城区交警中队、城南交警中队、大溪滩交警中队、贺村交警中队、江郎山交警中队、峡口交警中队、廿八都交警中队、城中派出所、鹿溪路文化广场、城北派出所、城北广场、大陈乡大陈村警务室、城南派出所、碗窑乡达河村淤头基98-6号(碗窑乡政府边)、上余派出所、四都镇四都村村部、贺村派出所、吴村村警务室、坛石派出所、大桥镇警务室、淤头派出所、新塘边镇警务室、凤林镇警务室、长台派出所、张村乡秀峰村村部、峡口镇峡南村村部、保安乡卫生院停车场。

  十一、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来源: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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