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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浙江:温岭市《关于开展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电动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打击盗窃电动车(含电动三轮车)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开展智能防盗管控及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备案的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备案地点为公安机关指定的安装地点。

  二、电动车所有人备案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经核实之后予以登记备案。

  三、车辆防盗登记时,对自行组装或改装的电动车不纳入防盗登记范围,依法查处。

  四、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确系个人所有,且所有人本人当场签署《电动车来源承诺书》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登记备案。

  五、核发防盗备案号牌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防盗备案登记后,免费领取安全头盔一顶(送完为止)。

  七、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八、集中备案期满后,全市各电动车经销商销售的新车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防盗装置、防盗备案号牌,配备一顶安全头盔。

  九、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对没有备案登记且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来源不明的电动车进行依法查处。

  十、驾驶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特此通告!


  温岭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温岭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7日


       来源: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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