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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

  各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实际,现就推进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有效节约成本、提高效能,建立与事业单位实际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严守改革节支底线,各参改单位作为独立个体进行改革,分别对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进行详细测算,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全区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岗位类别、人员身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切实做好与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承担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工作目标
  
  201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外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人员范围和标准参照属地政策执行,与地方同步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人员范围:可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为事业单位厅级领导干部以及一些科研行业或特殊领域有配车待遇(且目前已经配车)的岗位或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改革后出行保障方式
  
  自治区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在取消车辆、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于正厅级主要负责人允许选择保留实物工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对于其他厅级参改人员允许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其他参改人员,改革后市内(指各地区同级党政机关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下同)公务出行采取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方式保障。未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仍维持原有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或采取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方式保障。
  
  (三)保留车辆核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可按照内党办发〔2015〕50号文件有关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保留车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核批准。机关本级人员编制在5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5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2辆,100人至150人(含)的保留3辆,150人以上的保留4辆,但改革前车辆数少于上述核定标准数量的或没有配备车辆的,按照改革前车辆数进行保留,改革期间,不得新增车辆或新配备车辆。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确需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的,由各参改单位研究提出保留意见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核批准。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机关服务中心),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机关服务部门人员编制数在5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50人以上的可保留2辆,但改革前车辆数少于上述核定标准数量的或没有配备车辆的,按照改革前车辆数进行保留,改革期间,不得新增车辆或新配备车辆。
  
  自治区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对于改革前核定过车辆编制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予以保留。
  
  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各参改单位提出保留意见后报本级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核批准;自治区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提出意见报本级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核批准。
  
  (四)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和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确定
  
  对于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的厅级参改人员,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和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自治区各级直属事业单位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各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个参改单位需对改革前后交通费用支出独立进行测算,不能实现节支的要相应降低补贴标准。
  
  对于自治区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其他参改人员,采取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其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额度或包干交通费用额度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既为本单位)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从紧进行核定。
  
  对于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保障区域范围,要严格按照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执行。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公务交通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报销或包干费用,应纳入公用经费管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调整完善有关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和财政补助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支出预算。自治区各级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来源、节支目标、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费用包干或实报实销人员范围和额度、经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自治区部分高等院校等单位已经试行了车改。按照国家现行津补贴政策,已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车改后可继续保留,但副厅级及以上参改人员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副厅级及以上参改人员也可在绩效工资总额外,按上述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五)司勤人员安置
  
  自治区本级各参改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盟市各参改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可按照经自治区批准的改革后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进行安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在现有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或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参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六)车辆移交处置
  
  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移交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自治区各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自治区各参改事业单位,须在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批复后1周内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工作,须在车辆封存后6个月内完成车辆处置工作。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车辆处置组负责指导本级参改单位做好车辆移交处置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统一领导;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主体责任,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统一部署和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直属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需上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负责制定所属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后,负责审批所属系统各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其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所属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改革。各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本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本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批复后1周内,将所属单位具体改革方案和有关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自治区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参照本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流程,做好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财务管理规定的衔接。要加强对保留车辆的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严格用于固定用途。保留的正厅级主要负责人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离退休干部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自治区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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