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版北斗(北京)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专注物联网技术在法治领域应用

全国服务热线

400-659-2288

公务车管理

海南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来源: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属企业:

  
  根据《海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处置省属企业公务用车,特制定《海南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请各监管企业认真落实。
  
  附件:《海南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根据《海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进行领导、协调、推进,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车辆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 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由省国资委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三) 产交所根据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方式征选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产交所提供的相关格式文本,出具车辆评估报告。
  
  (四) 车辆处置后的成交价款在扣除相关评估费、场地管理费、宣传推介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至各企业账户。
  
  二、车辆处置工作程序
  
  (一) 完善车辆手续
  
  各企业决定对车辆停驶封存后,要自行将拟封存车辆的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对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完善,按车建档,确保车辆手续真实、齐全。对确实无法补办和完善的,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省国资委研究处理。
  
  交强险、商业险将随车移交和转让,企业应当联系投保公司提前准备尚未到期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变更需要单位提交的手续,并随车移交。
  
  (二) 车辆移交进场
  
  根据处置车辆工作进度要求,由产交所对处置的车辆负责安排接收车辆和挂牌转让工作,具体交接时间经请示省国资委后确定,车辆移交地址暂定为海口市国兴大道68号海南文化体育公园史志馆前广场。
  
  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通知要求,将处置车辆统一送交指定的集中展示地点,并随附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填写相关表格,移交车辆钥匙,与产交所办理车辆及资料交接手续,如实提供车辆有关资料、说明车辆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产交所负责对转让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保管。车辆手续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违章尚未处理的联系企业协调解决。
  
  (三) 组织鉴定评估车辆
  
  产交所组织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各企业要指定专人配合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机构要按照鉴定评估委托合同和格式文本要求开展工作,并出具车辆鉴定评估结论。车辆评估结论向省国资委、产交所、企业提交。
  
  经鉴定评估机构鉴定为黄标车辆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流程报废处置,特殊情况需作报废处理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四) 车辆网络竞价处置
  
  批准公开处置的车辆由产交所以现状和不带原车牌公开转让,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产交所应当按规定在《海南日报》、海南产权交易网等媒体统一发布公告,公告中载明:车辆的基本信息、证照资料情况、挂牌价格、竞买人报名条件和方法、车辆展示时间地点、网络竞价方式等内容,车辆转让的挂牌价格和网络竞价起始价为鉴定评估价。
  
  首次竞卖未成交的车辆,以不低于原评估值90%的底价,举行第二轮网络竞价。经第二轮竞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产交所清点报告省国资委,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底价,举行第三轮网络竞价。经第三轮竞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省国资委研究处理。
  
  (五) 相关费用管理
  
  1. 本次车辆处置中所有车辆成交价款由产交所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各企业账户。
  
  2. 车辆的鉴定评估费从车辆成交价款中支付。(车辆的鉴定评估费按照车辆数量  元/辆或者成交价款的  %收取,具体由产交所按就低原则与评估机构协定。)
  
  3. 产权交易服务费分别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各按照车辆成交价的2.5%计算。
  
  4. 车辆集中展示的场地管理费、现场宣传费等由产交所先行垫支,再从车辆成交价款中扣除。报纸公告费由产交所支付。
  
  5. 车辆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车辆成交价的17%)由各企业承担,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 处置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产交所在扣减相关税费后,向各企业支付车辆剩余成交价款。
  
  (六) 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及交割过户
  
  1. 买受人根据公告要求和网络竞价结果前往产交所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支付相关费用,领取二手车交易发票。
  
  2. 产交所确认各项价款结算完成后,负责与买受人办理车辆和全部过户所需证照资料,填制交接表,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车。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三、时间进度安排
  
  序号
  
  工作内容
  
  时    间
  
  1
  
  完善车辆档案资料
  
  2018年5月7日前完成
  
  2
  
  封存移交车辆
  
  2018年5月中旬前
  
  3
  
  组织车辆评估
  
  2018年5月下旬
  
  4
  
  车辆挂牌
  
  2018年5月底前
  
  5
  
  车辆竞价、办理成交手续、交接
  
  2018年6月中旬前
  
  6
  
  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6月底前
  
  四、主要职责分工
  
  (一) 省国资委
  
  1. 制定海南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方案。
  
  2. 指导监督海南产交所做好车辆处置工作。
  
  3. 负责其它在车辆处置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二) 省属企业
  
  1. 负责对处置车辆进行封存、清点、消除违章记录及补缴相关欠缴费用,制作处置车辆信息统计表,提供车辆过户需要的相关证件和材料。(机动车转让协议盖章件、企业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车辆证件、保险单。上述资料由产交所与各企业对接配合,各企业按照处置车辆数量提供,在车辆向产交所移交时交付。)
  
  2. 在指定时间将处置车辆送交车辆展示场地,向产交所移交车辆,办理车辆和资料交接。
  
  3. 做好车辆处置、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三) 海南产交所
  
  1. 对处置车辆进行查验、资料的接收、编号、编制车辆接收情况统计表、办理交接手续等。
  
  2. 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并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车辆处置要求的相关格式文本出具评估结论。
  
  3. 提供和维护处置车辆网络竞价系统,为车辆处置和具体操作等提供培训。负责网络竞价系统发布数据的整理及录入审核工作,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4. 进行网络竞价车辆信息的准备和发布公告信息;利用各项宣传渠道、资源对车辆处置活动和车辆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5. 对接收车辆进行保管和管理,包括查验接收车辆及资料、核实违章处理情况、对车辆编号摆放保管、编制车辆接收情况统计表、办理交接手续等。
  
  6. 负责进行车辆展示,负责展示期间安保、现场咨询、车辆管理和社会车辆停放安排引导等工作。
  
  7. 组织车辆网络竞价会,进行活动宣传等,并向省国资委和企业提供网络竞价相关数据和竞价结果等信息。
  
  8. 为买受人集中办理成交确认手续,负责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和结算,向买受人移交车辆相关档案,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向办理过户完毕手续的买受人退还保证金。
  
  9. 协调解决车辆处置、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或纠纷。对车辆处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接受监督。
  
  10.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工作。
  
  (四) 鉴定评估机构
  
  1. 根据车辆处置工作要求和评估合同约定,到指定地点进行车辆鉴定评估;
  
  2. 按规定格式向省国资委、车主单位、产权交易所等部门提供鉴定评估报告;
  
  3. 对鉴定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质量负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 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公车改革车辆处置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注明指定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各企业要积极配合产交所和评估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和资料,及时进行车辆和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车辆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 产交所和鉴定评估机构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进行车辆公开转让,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组织好车辆转让各环节工作,保证车辆转让工作顺利完成。要为竞买人查看车辆、报名、参与竞价和车辆过户交接提供优质服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和参与车辆竞买,如有违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 车辆移交、鉴定评估和进场交易等工作需要各企业提前准备,有关具体事项和要求按照省国资委通知要求进行。各企业和产交所在车辆处置过程中要加强相互协调和信息沟通,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400-659-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