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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修改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决定对《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司〔2014〕204号)中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范围
  
  (一)将“2.已经或可能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修改为:“2.社区服刑人员1名及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二)将“3.已经或可能发生同时五名以上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的;”修改为:“3.社区服刑人员1名及以上漏管或脱管或脱逃的;”
  
  (三)将“8.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押解过程中脱逃的;”修改为:“8.社区服刑人员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被网络、媒体曝光并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四)将“9.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造成失职、渎职或者涉嫌贪污受贿被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约谈、调查、立案审查的;”修改为:“9.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造成失职、渎职或者涉嫌贪污受贿、非法拘禁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调(审)查的;”
  
  (五)将“11.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执法事项。”修改为:“11.其他需要报告的社区矫正重大事项。”
  
  二、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将“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发生后,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应先通过电话,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遇特别重大紧急情况的,县(市、区)司法局可在上报设区市司法局的同时,直接电话上报省司法厅。”修改为:“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发生后,县(市、区)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含平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下同)应先通过电话,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遇特别重大紧急情况的,县(市、区)司法局可在上报设区市司法局的同时,直接电话上报省司法厅。接报单位要做好电话记录(附件1)。”
  
  (二)将“电话上报后,县(市、区)司法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详细了解重大事项情况,研究和采取初步应对措施,填报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设区市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研判、综合评估,全面考虑其性质、危害和社会影响等,加强现场处置和工作指导,2个工作日内填报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处置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密切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续报,直至重大事项处置完毕。”修改为:“电话上报后,县(市、区)司法局应于24小时内详细了解重大事项情况,研究和采取初步应对措施,填报《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2),报告设区市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研判、综合评估,全面考虑其性质、危害和社会影响等,加强现场处置和工作指导,48小时内填报《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处置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密切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续报,直至重大事项处置完毕。”
  
  (三)在第二段之后增加一段: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逃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事)件的,县(区、市)司法局局长必须第一时间向设区市司法局局长报告,社区矫正管理局(科、股)长必须第一时间向设区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处、科)长报告;各设区市司法局局长、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主任必须第一时间向省司法厅厅长报告,社区矫正管理局(处、科)长必须第一时间向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将“2.有效对接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即根据报告情况,研究是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需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要依照规定立即启动,做到有效衔接、妥当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防止因衔接不顺、处置失当而导致负面效应放大。”修改为:“2.有效对接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发生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属于《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范围的,应依照规定立即启动预案,予以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二)将“3.中的各设区市、平潭县司法局”修改为:“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并在文后增加:
  
  省司法厅值班电话号码:0591-83727990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值班电话号码:0591-83770121、 83770122


  附件:1.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电话报告记录
  2.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3日
400-659-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