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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机制不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人员、安全风险防控设施配备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全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努力把校园建设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有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完善、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良好、涉校案件有效遏制、安全保障机制健全、防控能力全面提升,从根本上消除校园及周边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切实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小学、初中阶段可在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课程及班级团队活动中安排,高中阶段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课程中融入安全教育内容。在安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要按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救护培训,提高师生卫生健康意识和应急救护能力。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筹利用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以及闲置中小学校舍资源,设立安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体验场(馆),经常性面向师生开展安全常识拓展和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2.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强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建设的专业性。根据学校特点,以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为优先原则,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3.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级综治部门要牵头协调教育、公安、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在学生上下学时段,统筹安排警力定点值守,维护秩序,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对未设置“护学岗”的区域,要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巡逻守护。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即停即走通道。学校校门外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列出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排查、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在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出现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学校应定期全面排查、动态研判校内外安全风险,及时启动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

  5.推动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为学校提供安全状况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与风险管控、师生与家长安全素养评价、安保人员招聘与专业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高学校安全工作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加强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幼儿园必须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经逐人逐卡查验后方可入园接送幼儿。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看护点的清理整顿力度。

  2.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本地学校(含民办学校)校园安保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要逐步提高校园安保服务人员待遇,稳定安保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安保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3.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进一步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实训场所、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要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将中小学建成避难场所。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做到学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全覆盖、无死角。安装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设施和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按规定配齐相关防卫器械。

  4.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基础信息的搜索掌握、分析研判和动态管理,完善与辖区学校的情况通报、预警推送、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快速处理涉及校园安全问题。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面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

  5.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把学生健康纳入全民健康工作体系,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经营者、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及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试剂、废液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科学设置停靠站点,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学校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6.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各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学生,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7.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8.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2.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

  3.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自治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区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统一购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用于学校处置学生在校期间和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训及其他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并根据实际不断简化理赔程序,拓展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购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及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4.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三、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合理需求。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不落实、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高等学校要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高等学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等学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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