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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安全监管能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切实维护我区校园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十项维稳措施和“六个严防”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立足教育实际,研究可行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机制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三)工作目标。针对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将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学生欺凌与校园暴力、针对在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学校办学中其他类型的安全风险,统一纳入防控范围。整合各方面力量和现有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机制有效、注重实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校园平安有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四)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敬畏法律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各学校在安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三进”工程和“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安全、防踩踏安全、防灾减灾、防实验室爆炸、反恐防范”等方面的专题教育,各中小学每周安全课不得少于1课时。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法制副校长进学校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大讲堂活动,创新宣教手段,提升学生自律和他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禁毒意识,将毒品预防教育列入小学、初中思想品德和历史地理等课程,实现学校每年2课时禁毒主题课。公安、卫生计生、消防、地震、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联系,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从更专业、更科学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所辖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有效。同时,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

  (五)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公安部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对中小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标准的具体要求,不断健全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负责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总体规划,把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后勤主要工作人员逐步纳入统一编制予以保障。加大投入,配备足额专职保安员(消防安全管理员),配足安全防范器材,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按标准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校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推动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达标,夯实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基础。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体育场地、校园文化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体育、质监和其他部门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获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同时参照反恐防范的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完善有关学校反恐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各地(市)、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年检、预警、信息通报、隐患排查等制度,切实消除D级危房,全面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

  (六)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按照与学校的距离范围,将学校周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学生安全区域,按照法律法规在安全区域范围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公安部门要把学生安全区域的巡逻防控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学校周边防护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学校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增强学生的安全感。网信部门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持续开展网上“扫黄打非”“清朗”“珠峰净网”等网络空间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净化网上舆论生态环境。

  (七)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制度,逐一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要制定学校安全责任清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稳定的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在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迅速启动预案,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依法、妥善处置。各地(市)教育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预估和研判,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风险隐患分析工作,抓好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

  (八)健全完善学校校车安全管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协调,统一规范校车管理制度、驾驶员聘用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和其他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对校车的使用许可、注册登记、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校车行驶线路、开车运行时间、停靠站点、校车运行方案及校车安全维护履行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九)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公安部门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理责任体系,依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以网格化的形式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形成职责明确、风险可控的管理格局。学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校园安全责任公示牌,公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责任和联系电话,鼓励师生和群众及时举报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十)落实教育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地(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年至少1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其他班子成员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各职能科室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全面认真履职,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工作检查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坚持严管重罚,强化事前问责,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加强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反恐防范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建立属地学校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公安派出机构对学校安全的属地责任,规模较大学校或者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立警务室,派驻巡回指导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校车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属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案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探索设置和培养校园网络安全知识辅导员,强化学生日常网络安全宣传引导,实现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网络安全的动态化管理和信息监督。探索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员担任法制教育名誉副校长,通过开展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讲堂教育,实现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进学校、进课堂。

  (十二)明晰学校安全的部门职责体系。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严格监管与学生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的质量,消除安全隐患,承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相关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采购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季度专项检查。强化学校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学校食堂内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规定。加强对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医务室的药品质量监管,增强质量管理意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实行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废液废渣集中无害化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牧区学生接送车辆线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整治,严查严处超速、禁行、乱鸣号、乱掉头等违法行为,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车辆实施冲撞事件;合理规划设置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安排“护学岗”引导指挥交通,确保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有序优先通行。公安禁毒部门要根据社会毒情形势,协助指导学校开展不同形式的校园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学生识毒防毒能力。综治、城市管理、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地震部门要加大学校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推进防震减灾宣传示范学校建设,持续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活动,同时对中小学幼儿园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给予相关指导。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生产工作。共青团、妇联要协助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司法机关要健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教育引导学生监护人明确自身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三)构建防控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经常性地开展反欺凌和反暴力教育,健全管理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要成立由校外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参加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对小组,对问题学生开展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施暴和受害各方家庭进行法制辅导,并积极指导学生家长开展教育。网络管理部门要构建校园欺凌、暴力事件防控处置机制,对网络传播的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等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四)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加大对黑网吧、黄赌毒等违法场所查处力度,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完善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建立零容忍机制,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严问责。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五)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市)要逐步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自主聘用法律顾问。教育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聘用法律顾问,或者由县级教育部门聘用专门法律顾问,根据需要为学校提供相应法律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发挥好安全风险顾问的作用。教育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教育部门、学校等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热衷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民事赔偿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购买校内外意外险。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亡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和学校要根据事故责任,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鼓励各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配合政府、学校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有开放运动场地的学校购买运动场地专项责任保险。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和意外险、市场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风险分担机制。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师生伤亡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部门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坚决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处理,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所长和所在县(区)公安局领导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及其他法治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学校可以就责任明确、赔偿金额较少的安全事故与学生监护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应当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定渠道处理。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八)建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各地(市)、各学校要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地本校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及时动员和组织各相关部门,组织参与救援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造成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严禁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要对近年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研究、梳理、总结,使之成为制度、习惯和常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

  (二十)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理顺职能职责,适当增加(设立)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安全风险防范机构的编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技防设施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在分配相关教育专项资金时,优先保障学校必要的安防、技防设施设备需求,运行维护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协调学校所在地警务站、110指挥中心建立联网报警系统,及时高效处置校园突发事件,适时监控校园安全动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校园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交通、消防、用电、食品安全、应急照明、安全警示标语、应急疏散通道等基础安全设施,切实加强学校围墙、护栏、厕所等附属设施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加快完善学校安全法律规范,推动适时修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管理办法,启动防控校园暴力行为等办法或者条例的制修订工作,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十一)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政府和学校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及时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教育、公安、综治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指导整改安全隐患。将学校安全工作单独立项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教育部门考核和校园及周边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学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奖惩。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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