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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时,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李育林、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沈子鸣出席了该场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广州市新闻中心副主任周振伟主持了该场发布会。

  主持人(广州市新闻中心副主任 周振伟):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有: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

  广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主任督学沈子鸣;

  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李育林;

  我们现在请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介绍《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关立法情况。

  林琦: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6日经市政府十四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我们今天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广大市民介绍、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规定》的一些具体细节进行说明。首先,受市政府委托,请允许我向前来参加发布会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这个《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学校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市政府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市(十区两县级市)各级各类学校约有3570所,其中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技校等在校学生近200万人。学校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数百万家庭的和谐幸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幸福广州的一件大事。 因此,我市政府一直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这些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措施,学校安全工作明显加强,育人环境明显改善。

  尽管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使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和校车事故,促使全社会都在思考:怎样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让孩子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这几年来,我市也出现个别的学校安全事故,因事故引发的纠纷不仅困扰了学生家庭,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责任,必须走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存在许多难题难以取得重大进展和满意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广州市教育局自2007年12月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对广州十二个区、县级市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中的5千多位学生、家长、教师、校长或园长等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分别在十二个区县开座谈会,以及对学生、家长、教师、校长或园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个别访谈咨询等形式,向教育系统内部以及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征询了意见,并多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公众座谈会,同时收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历时4年形成了《规定》草案。2011年7月,市教育局向市法制办报送了送审稿。市法制办在征求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协、佛山市法制局、以及在网上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经业务会和市政府立法协调会反复讨论,几易其稿,形成《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草案,并于今年1月16日经市政府十四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的出台,将对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进一步提升社会有关方面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在保障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稳定我市学校教学秩序,促进我市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规定》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广州本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不分章节,共四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相关行政主体的职责、安全工作机构与人员、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应急措施与救济途径、事故期间学校安全、事故风险分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常规管理、妥善处理事故、强调法律责任”。

  (一)明确部门职责,就是针对部门职责不清,明确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由于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安全、千家万户的健康幸福和社会稳定,内容繁杂,牵涉面广,需要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如果责任不清,必定会给学校安全带来许多问题。因此,本《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共十一个条款中。这些条款涉及的职能部门涵盖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司法行政、建设、国土、质监、文化新闻出版等多个部门,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噪音防治、交通安全、校车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鉴于当前我国法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或只做了笼统规定,或散见于多个规章文件中,难于落实的现状,本《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以更好地为学校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常规管理,就是针对常规管理存在疏漏,规范并强化学校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常规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因此,抓好学校安全的常规管理是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关键。对此,本《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的制度、内容和职责。其中,制度类的条款采用一般列举和详细规定的方式,如第十条列举了学校安全工作的七项制度,详细规定的制度如第十一条门卫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领导和教师安全值日制度,第三十一条未成年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制度等。《规定》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常规管理的内容,明确了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如第十六条至十八条较详细地规范了校车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校舍安全、宿舍安全、消防安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安全、危险物品或特殊物品安全、课间活动安全、校外教学活动安全、组织旅游活动安全、网络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疾病防控、健康管理、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学校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做了规定。这些内容基本涵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尽可能做到内容全面,同时又具有时代性,能体现学校安全的现实需求。

  (三)妥善处理事故,是针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措施滞后,加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应对措施。

  妥善处理事故,特别是加强事故应急处理,有利于降低事故带来的危害,化解因事故引发的矛盾。由于学校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多样的,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本《规定》只对事故应急处理的普遍措施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救护、及时通知、保护事故现场,第三十五条要求学校及时报告与配合调查,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救济途径,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学校的安全保卫、保险救济等。

  (四)强调法律责任,是针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现状,强调学校安全管理各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中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司法行政、建设、国土、质监、残联、文化、新闻出版等多方义务主体的职责。针对现实中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是因为相关义务主体在维护学校安全方面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引起的。要减少和防止这类现象的屡次发生,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问责制”。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有权必有责,相关部门应对其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事关重大,没有各义务主体的有效作为,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因此,《规定》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各义务主体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保障办法及主要措施

  《规定》颁布后,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和保障《规定》施行,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第一,加大宣传与学习力度。结合本《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和国家相关政策,通过媒体、讲师团宣讲、会议学习等多种宣传与学习途径,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责任意识,促进教育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从根本上制止违反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在校学生拥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加大落实力度。根据《规定》的要求,细化学校安全管理中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提供实施指引。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各市区的实施情况检查,确保《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进一步完善《规定》。针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立法评估基础上,不断补充、修订《规定》中的内容,在适当的时候提交市人大审议,上升到立法层次,以更好地切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同志们,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的学校安全工作必定能更上一层楼!愿我们一起同心协力,为孩子们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为建设平安广州、幸福广州而努力!

  谢谢大家!

  周振伟:谢谢林主任,接下来请广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主任督学沈子鸣先生介绍《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实行计划和有关安排。

  沈子鸣: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刚才,市政府法制办林琦副主任就《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对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一个阶段,我们将把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作为促进我市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宣传《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年内我们将于4至5月份,组织专题宣讲,全面开展《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全面、顺利、有效实施,加深全市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全体师生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切实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宣传学习的主要方式,一是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全体大会、教研活动、单位局域网等形式与阵地,组织干部、教职工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进行学习,使广大干部、教职工熟悉掌握要求,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实施;二是各级各类学校以安全课、班会、队会等活动为载体,让《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宣讲进班级、进课堂,加强安全教育,使全体学生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能力;三是以致家长公开信、家长会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为《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发动广大家长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配合、支持和参与。

  二、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状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我们将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全面摸查工作。根据摸查得出的情况,在年内继续开展校园周边治安、校车、消防、食品安全等重点专项整治行动。学校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责任主体,需要学校举办者、学校师生、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司法行政、建设、国土、质监、残联、文化、新闻出版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共同配合,我们将充分发挥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联同以上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大力推动“安全文明校园”的创建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编制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制度建设是工作落实的基础,也是落实好学校常规管理的有效措施。《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七项安全工作制度。这些制度,学校大都已经建立,但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够全面、规范、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将依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组织精干力量,指导各学校对安全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成为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载体。

  四、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落实责任到人。

  建设一支专业的队伍是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首先,建立好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分管领导、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其次,分级分类组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专门培训,使各类安管人员准确把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方法与手段;第三,组织各类安管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经常性工作和常见的问题,采取专家释疑、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找出解决具体问题思路与对策。

  五、完善检查监督和奖惩机制,强化问责制。

  “安全不保,何谈教育!”这是温总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我们将从扎实解决学校安全管理问题的要求上着眼,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作为现象,加强问责,把强化问责制度贯穿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全过程,落实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依法查究,确保《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广大学生创设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心愿,市教育部门将与各责任主体部门一起,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从而使学校安全管理更完善,学生安全更有保障,家长更加放心,群众更加满意。

  我的通报完了,谢谢大家!

  周振伟:谢谢,下面是媒体提问环节。

  南方日报:想问一下公安局的负责人,我们说校车停靠不得超越,规定校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如果发生了这些违规的情况,怎样处罚?

  李育林:《规定》里面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这一个问题,我们当时在起草的过程里面也考虑到对校车停靠之后,后面的车不能超越。《道路安全法》里面有相应的法则,另外作为政府规章,这个规章里面制定了法则,是缺少上位法的依据,所以我们在这个规章里面,暂时没有考虑这一个相应的法则,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在下一步规章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时机成熟,能够提高到地方立法来解决。另外作为交警在日常执法里面,包括刚才您提到的超速,现在城市道路里面最高限速是60,在超速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

  南方都市报:我们媒体很关心的问题就是处罚能不能落到实处,刚才南方日报问了也是第十八条的后车不得超越的问题,我们公安回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可能要通过地方立法推行。我想问一下,同样是第十八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我想问一下,对这条的处罚有怎样的规定?

  方金祥(市交警支队勤务处):我关于超载,在《管理规定》里面是有规定我们在日常管理当中,只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省条例进行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超载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理。

  林琦:刚才南方日报和南都都关注这个问题,为什么在这个规章设定里面,在十八条没有相应的法则,我这里作一个说明。有两个原因,第一刚才讲到60公里,国家《道路交通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超速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执行处罚,在这里就不在重复援引,还有超载,也是有处罚条款,国家都有规定,我们这里创设的这二款停靠以后,后面的车辆不能够超越,目前有一个障碍我们没有办法跨越过去,地方政府的规章是不能创设处罚的。为什么我们留了这个口子要写,我们认为在现实里面,儿童和校车在这个规章里面体现一个优先原则,目前,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了草拟和申请意见,现在在报人大审,我们想等到全国依据出来以后,相对应的可以衔接上去,不是没有,而是地方政府的规章不能创设处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鼓励它,为保障安全不允许这样做超越。

  中国日报:关于校车升级里面加装GPS,还有扶手、安全带这些,有学校会反映说,对于他们本来购买、保养校车已经有一个财政上的负担?政府未来有没有补贴的计划,怎么帮助学校落实校车安全升级问题?第二个关于食品安全,在《规定》里面看到都是校园内部的食堂、小卖部,其实家长对学校周边的摊档、食品安全也很关注,这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措施未来需要补充?

  林琦:关于校车升级改造问题,涉及到财政补贴,有没有给,要不要给补贴,我们下来政府还要做非常细的配套文件,到底校车改造升级要多少,每年政府要进行补贴的数额是多少,这需要测算,从校车安全里面,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要强制性进行升级改造,至于改造的费用将来如何,要视将来具体配套里面测算出来的具体数据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但是财政肯定会考虑,但是具体多少现在还没有办法回答你,情况不一样,每年还是动态变化的。

  第二校园内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学校安全是有区域划定的,学校安全的责任主体就是学校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这个规章里面非常明确给它界定的,但是涉及到相关的问题,更关注的周边,比如说网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有相关的法律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举一个例子,周边无证照经营,这是由工商来执法的,在学校外围没有上盖的,在马路上乱摆卖的,是城管来执法处理,所有的法律和规章都非常明确,行政主管部门都非常明确,在这里我们不做重复规定,周边只要投诉相关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

  羊城晚报:你刚才说的投诉,有没有一个统一投诉电话号码,还是分别像各部门投诉?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活动,这是不是第一次在政府规章里面明文提出来,以前是怎样做的?第三十条里面,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辅导员,现在广州市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什么时候才能全部学校都设置?

  林琦:我来回答投诉电话的问题,这个规章是一个试行的,主要重点是在学校安全方面,至于将来学校安全的举报,整个程序怎么样做?比如说工商、消费者这些已经是很广泛,媒体每年都有特定,特殊的日子做宣传,大家都知道只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12345都是投诉电话,涉及到城管的,也有举报投诉电话,所以这个规章,它是不需要再做重复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学校不能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活动问题,在《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当中有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参照这个规定来进行明确。

  沈子鸣:我回应刚才羊城晚报提的第三个问题,成立学校心理咨询室,在十年前我们已经开始提倡这个做法,而且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都有相关的规定,目前情况是这样,我们绝大部分比较大的学校都有心理咨询室,也有专职教师,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因为受到教师编制的限制,有些是兼职的,是校医或者德育老师,所有上岗的老师都要持证,要经过省教育厅专门的专业培训,分几个等级才能够上岗,具体的数字因为我不分管这一块儿,一下子也记不住,如果这位记者有兴趣,等一下留个电话,我回去叫负责这个部门的同志给你一个具体数字。

  人民日报:我的问题可能有点尖锐,第十九条新建学校选址应该远离铁路、高速公路、高架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场、太平间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我要问的就是在选址的时候,避开这些地方,如果学校建了之后,城市建设规划,这些设施需要经过这里怎么办?第二我们既然把这些场所定义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既然这些地方应该远离学校,应不应该远离居民小区,怎么样跟居民小区居民解释这些场所对对成年人影响身心健康,对成年人是不是也存在这个问题?

  林琦:人民日报提到的问题的确很尖锐,规章从4月1号开始执行,将来如果规划做选址的时候,它必须按照这个规章所确定的原则走,它有一个时间划分,是不能够再做这样规划,以前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视具体情况,如加以改造,比如说要降低噪音,政府就投入一些隔音的设备,只能从改善和把它降到最低的程度去解决,这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对历史问题不做规范,对未来实施以后今后的问题做规范,这是法律的原则。

  您刚才问到一个问题,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成年人要不要保护,我想只要是公民他的合法权益都得保护。未成年人要特别保护,成年人要保护,这个程度是有区别的。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学校安全未成年人要怎么样保护,至于成年人怎么样保护,这个是另外问题,今天不能具体说成年人是不是都要保护,但是孩子需要保护,这个是肯定的,成年人要怎么样保护不是我们今天规章能够解决的问题。

  周振伟: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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