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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的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要求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稳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遍布城乡、基数庞大,涉及群体广、人员多,各地要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严控余量”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学稳妥积极解决。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公职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二是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会同快递、外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安全守法文明配送。三是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推动政府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严格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电动自行车,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通过公安部交管局“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动自行车认证信息查询功能,输入车辆整车编码查询相关技术参数、辨别认证书真伪。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贵州省非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当日办结注册登记业务,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蓝字),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临时号牌(白底红字)。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路面交通安全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正在开展的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工程,积极探索推出本地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正确处理好治堵治乱与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权的关系,科学合理分配路权,通过采取分区域、分道路、分时段行驶的方法,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要加大警力投入,加强路面管控,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标准宣传和政策宣讲

  各地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等传统媒介和互联网、“两微一抖”等新兴媒介,通过举办讲座、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举行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提示,切实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和本地过渡期政策宣传到位,深入人心,确保广大车主、驾驶人熟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及本地过渡期相关政策,严防因执法、违法双方对政策认识不清、理解不透造成执法冲突,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甚至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应注意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舆情,及时回应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做好政策解读和标准宣传。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省市场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2019年4月12日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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