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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冀市监发〔2019〕1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为推动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管理,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生产环节监管
  1.联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责任单位:工信、市场监管部门)
  2.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车辆获得 CCC 认证并流入市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监督抽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 CCC 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罚,由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3.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共享通过 CCC 认证的电动车产品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和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责任单位: 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
  二、严格销售环节监管
  4.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正式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网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严格使用环节管理
  5.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设施,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责任单位:公安部门)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6.推进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监管。(责任单位:公安、工信、市场监管部门)
  7.省、市、县各级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跨地区违法线索在通报有管辖权部门的同时,抄报上级部门。做好新标准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
  8.在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获得 CCC 认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信部门)
  五、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9.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问题的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10.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六、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11.组织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12.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信部门)
  13.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和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提示群众在购买和过户电动自行车时保留交易发票,购买相关商业责任保险。加强对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着力提升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
  七、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14.全省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沟通,形成合力。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监督环节履行好本部门职能的同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宜,及时通报会商,稳妥有效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武军 0311-67565175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9年5月8日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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