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把好源头关。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
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及CCC认证标准,不受地域限制,只有通过目录审批的车型才能准予登记上牌照。
三、加强在用不合规电动车管理
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在用电动自行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临时牌照,设置过渡期,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市公安机关以全市主要路口、路段为重点,大力推进非机动车违法采集电子警察建设,加大处罚力度。
五、强化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并分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工作。
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推动、检测认证服务等相关工作。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把好源头关。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
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及CCC认证标准,不受地域限制,只有通过目录审批的车型才能准予登记上牌照。
三、加强在用不合规电动车管理
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在用电动自行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临时牌照,设置过渡期,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市公安机关以全市主要路口、路段为重点,大力推进非机动车违法采集电子警察建设,加大处罚力度。
五、强化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并分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工作。
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推动、检测认证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6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