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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把好源头关。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

  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及CCC认证标准,不受地域限制,只有通过目录审批的车型才能准予登记上牌照。

  三、加强在用不合规电动车管理

  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在用电动自行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临时牌照,设置过渡期,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加强电动车路面交通执法

  市公安机关以全市主要路口、路段为重点,大力推进非机动车违法采集电子警察建设,加大处罚力度。

  五、强化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并分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监督工作。

  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推动、检测认证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6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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