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版北斗(北京)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专注物联网技术在法治领域应用

全国服务热线

400-659-2288

电动车管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渝市监发〔2019〕35号

各区县(自治)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委、公安(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经济运行局、公安分局;原工商执法局、原质监执法总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为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组织对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严查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相关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倒查认证机构认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告知性备案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继续对在本市销售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告知性备案目录管理制度,了解、掌握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的情况和CCC认证情况。在本市销售其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告知性备案材料,并随附工商注册、相应产品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和通过CCC认证等有关材料。经告知性备案后,市经信委将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告知性备案目录》,并在市经济信息委的网站上发布。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新标准实施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经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和督促,引导其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全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并报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销售。

  四、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继续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市公安局应当修订出台《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和《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和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鼓励骑行者佩戴头盔,购买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适时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限行措施。

  五、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对2019年4月15日以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向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购车凭证并交验了车辆的申请人,发放预登记凭证。2019年10月15日起,向申领了预登记凭证的申请人,直接发放临时信息牌。对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市级和区县级市场监管、经信、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要打破地域限制,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区县、跨部门联动打击。认证机构发现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当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缺陷产品调查,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将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市级和区县级市场监管、经信、公安部门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市级和区县级市场监管、经信部门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市级和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电动自行车牌证办理,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着力提升群众安全充电、守法出行的意识和能力。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0-659-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