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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亮点解读来了!

  
  2021年3月15日,新的《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施行,2012年12月18日印发的《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这是我省在《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框架下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领域系统化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丰富、操作性强、亮点突出,充分贯彻了法律精神,体现了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理性的刑罚观和科学的矫正观,具有鲜明的湖南特色,对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及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理顺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的关系

  《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并规定司法所根据委托承担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执法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执法职责。由于现阶段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不健全,力量较为薄弱,需要委托司法所承担相关工作。为此,《细则》明确了司法所可以接受委托的十方面工作内容,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的委托关系,保障了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依法开展。

  亮点二:建立信息共享与智慧矫正的基本制度

  2019年1月及今年2月,司法部分别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和开展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开展智慧矫正建设和创建,是新形势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细则》第十二条专门就社区矫正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跨部门办案、网上考评、智慧矫正建设与应用等作出规定,填补了我省有关制度的空白,有利于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水平。

  亮点三:破解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难题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社区矫正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在以往的实践中,确定的执行地与适宜的执行地错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既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也不利于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矫正。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细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贯彻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细化了与居住地有关的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亮点四:规范入(解)矫宣告程序

  入矫与解矫是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入(解)矫宣告是彰显刑事执行权威、把好社区矫正关口的重要措施。为有效做好入(解)矫工作,《细则》精心设计了宣告的注意事项、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和程序以及宣告席的设置等有关制度,在全省统一了入(解)矫宣告的基本模式,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亮点五:突出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

  分类管理方面,《细则》将管理类别分为基础级、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分别规定了各类别的监管教育措施和相互之间的调整转换规则,要求对不同类别的矫正措施和方法应当有所区别,规范了分段教育的措施、内容和分类教育的标准、办法,构筑起严密科学的分类管理与教育的制度体系。个别化矫正方面,《细则》明确了矫正小组的人员构成、工作内容,以及矫正方案的具体内容等,并对个别教育的原则、内容、方法、职责分工、重点对象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类别化和个别化的科学矫正理念。

  亮点六:提升日常监管的针对性

  对于日常监管中的风险点,《细则》着力堵塞漏洞,从制度层面防患于未然。如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创设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以决定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并在交付前对外国人或者港澳台籍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边控的制度,总结列举了具有出境风险的五种情形;第八十五条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要求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问题,规定了可以处罚的六种情形;第八十八至九十四条健全完善了脱管、漏管、社区矫正对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认定和处置流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分别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时,有或者无终止社区矫正情形的处理办法等。

  亮点七: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的统一

  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外出等权利,对原则性较强的“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外出理由进行列举性解释,减少了模糊空间;为了维护必要的监管秩序,对实践中难以把握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范围明确为“一般限于执行地及相邻市、县”,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市州、跨省活动的要求分别报市级、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为了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的正当需要,对执行地变更争议问题,新增了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执行地的规定;为了严防“纸面服刑”事件发生,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要求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妊娠检查)情况,每年组织他们进行一次病情诊断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

  亮点八:创新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方法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是《社区矫正法》的重要立法目的。《细则》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转变理念、引领思路、切合需要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教育帮扶章节精心设计了教育矫正计划、分段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项目开发等制度,以及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原则、就业、就学、帮困解难、心理矫治等制度,并将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有机穿插其中,避免只对教育帮扶形式、程序和量化指标的表面化规定,更加注重提高教育帮扶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亮点九:抓住考核与奖惩的关键点

  《细则》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了考核奖惩制度,注重考核的合理性与易操作性,加强了考核结果运用,创设了奖惩评议与异议处理制度;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法守规表现情况,按5分和0分两档进行月考核计分,使日常考核更加简明易行。同时,将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列入训诫、警告的情形,明确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五种情形,规定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时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可以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等。

  亮点十: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细则》与《社区矫正法》相衔接,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和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实践中涉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保密、工作方法、义务教育、监护、档案管理和查询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扩充,如进行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时,应尽量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依法查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实行留存查询制度等。

  来源:湖南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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